將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鄉村振興促進法》強調,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開展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和減輕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地域、民族和鄉土特色,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鄉村振興促進法》明確,國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多l村振興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